律师解析:
倘若在校就读的学生因偶然因素发生了意外事故,而学校并未能履行起足够的监护职责,那么学校便有责任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法律责任。广义而言,教育机构的责任涵盖了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或因智力发展受限而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在诸如幼儿园、小学以及其他教育事业单位中学习和生活的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者由于教育机构未能充分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而导致此类人员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此时,教育机构理所当然地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当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或在教育机构的日常生活中遭遇伤害时,教育机构并不应该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而是仅需为自身的过失行为对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