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学校被人打了没还手怎么处理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不幸地,已知孩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士,在学校遭受了暴力攻击,则应由实施攻击者全权负责。
然而,若学校未能充分履行其管理职责,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打人者有义务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营养补给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等一切用于治疗与康复过程中所产生之合理费用。 反之,若已知孩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校园内遭受暴力袭击,可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依法处理此案。 根据孩子受伤情况的严重程度,对打人者施以相应的惩罚,同时由侵害方独立承担法律上规定的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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