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在校内被拌倒受伤谁负责 |
分类 | 损害赔偿-学校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受害者子女在校内遭受意外伤害时,若校方已严格履行了教育、监管职责,便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倘若校方未能完全尽职尽责,那就应当由其承担主要责任。若是因校外第三方闯入校园并导致上述学生受创,那么承担全部责任的无疑应该是那位肇事者。
不过,倘若学校在此事件中亦存在未尽到的管理义务,它也应承受部分补充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接受幼儿园、中小学或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学与管理过程中所遭遇的人身伤害事故,除非这些相关单位能提供确凿有力的证据以示其已经切实履行了所有的教育和监督职责,否则仍需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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