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涉及有以下行为者,须受到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的惩罚;
情节较为严重者,则需要被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并且还需承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责任: 首先是干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日常运作,导致其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活动无法正常进行下去,然而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尚未达到严重程度; 其次是在扰乱了火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甚至于其他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的情况下; 第三是在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秩序时; 第四是未经许可或擅自动用他人物品如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及其他交通工具,从而对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产生负面影响; 最后是蓄意破坏已经依法设定的选举秩序的行为。 对于群体性实施上述任何行为者,对于其中罪责最为突出的首要分子将会面临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处分,同时监狱生活中可缴纳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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