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环境温度不能超过多少度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工作环境温度的最高限制究竟如何规范,这完全取决于各个行业及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情形。在此,我们列举如下多个典型的实例陈述以供参考:
在炎炎盛夏时节,车间工作环境的温度应该严格控制在30摄氏度以内;而在其他季度,这个温度则被限定为不超过28摄氏度。例如,当每日最高气温攀升至40摄氏度以上之际,用人单位必须立即暂停员工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行为;当末日最高气温介于37摄氏度与40摄氏度之间时,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全天的工作时间,确保劳动者的户外露天作业累计时间不得超过6个小时,并且连续作业的总时长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 最后,如果每日最高气温仅稍高于37摄氏度却未到达40摄氏度的话,用人单位同样需要采取轮流换班或者缩短作业时间的方法来应对,同时不再容许劳动者进行任何室外露天的任务。 此外,依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对于那些需要在气温高达35℃以上的天气条件下进行户外露天作业的员工们,以及无法通过有效手段将工作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岗位人员,他们理应得到高温津贴的补贴,同时这部分资金同样会被计入工资总额。综上所述,所有这些规定皆是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安全,尽量减少由于高温和热辐射等原因导致的职业病的产生。 然而,请注意,在具体实践中,务必参照所在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予以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 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 高温》 (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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