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条件 |
分类 | 损害赔偿-公共安全 |
解答 |
律师解析:
1.由于经营场所有关安全因素而无法适应经营卷烟的;
2.位于中、小学周边地段的; 3.自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之日起尚未满三年的; 4.由于申请人故意隐匿有关情况或提交了虚假资料,导致烟草专卖局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或不予发证的决定之后,申请人在一年内对此再度提出申请的; 5.由于申请人采取欺骗、行贿等不当手段获取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在三年内对此再度提出申请的; 6.在没有事先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擅自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且在一年内曾受到过两次以上的执法机关处罚,那么在接下来三年内若想要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话,这种情况亦不受理; 7.尚有其他国家烟草专卖局明确规定的不能发证的特殊情形。 在此敬请大家理解并遵守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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