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有欺诈之情,应依据消费者提出的诉求进一步补偿消费者所受的损失,而这部分额外补偿额度须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所支付款项的三倍;若补偿金额尚不足五百元人民币,则应补足至五百元人民币。
然而,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前提必须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有明确的欺诈行为。所谓欺诈,即经营者通过捏造虚假信息、扭曲事实真相以及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法来实施欺骗行为,从而误导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并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在实际生活中,此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在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广告中,制作和发布虚假且易引起误解的广告内容; (2)对商品的价格进行虚假标示; (3)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冒用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商品产地,以及盗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 (4)对于商品存在的瑕疵却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 (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6)诈骗消费者预付款项; (7)利用邮购销售方式骗取价款但未能按约提供商品或未按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8)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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