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限制高消费是多少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失信人员如涉及以下消费行为,可视为属于高档消费范围之内:在出行中,乘坐头等舱或商务舱的飞机,享受软卧包厢的火车服务,以及乘坐二等以上舱位的轮船观光游览;在享有五星及以上级别评定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高级场所进行挥霍消费;进行诸如购置不动产、建设、扩建或豪华装修房屋等大额投资;租赁位于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地的办公场所;购买非日常生活所需的高档车辆;进行旅游、度假等奢侈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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