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具体情形需依据事实进行判断。若车主在购买汽车保险时将其定位为“家庭自用车辆”的类别,但随后却在网络平台“滴滴顺风车”上注册接单,或是曾经承接过“快车”类别的业务,那么这辆汽车的实际属性便转变为了营业性运输工具。由于营业性运输工具与家用型车辆在风险发生率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价格也相应有所区别,因此,若以“家庭自用车辆”的名义进行投保,可能会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要求。
然而,倘若顺风车的共享服务费用仅仅是为了分担出行成本,并非出于盈利目的,且搭载顺路乘客并不显著提高车辆的安全风险,亦未改变车辆的使用性质,那么在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无权以从事营运活动为理由拒绝提供理赔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