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虚拟产品不能退款符合法律规定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虚拟产品是否允许退款且不受法律限制这一问题,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并未明确规定虚拟产品一旦销售出去就必须坚决履行不予退款之义务。
实际上,虚拟产品和其他实物商品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同样应该允许予以退款。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相关法规中仅对少数特殊类别如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进行了详细说明,即不在无理由退还期限内的范畴之内。 但是,若商家已事先明确告知消费者购买行为并不涉及退款事宜,并且消费者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之后自愿达成协议,那么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将无法在购买之后再以无理由为由提出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 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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