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共场所指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宾馆、餐馆、旅社、招待所、车马驿站以及提供餐饮服务的咖啡馆和酒吧;
同时还包括提供休息场所的茶座等。 (二)提供洗浴服务的公共浴室,以及提供理发和美容服务的理发店和美容店。 (三)设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及音乐厅等娱乐设施的场所。 (四)具备体育比赛或训练功能的体育场(馆),以及提供游泳活动的游泳场(馆),还有供公众休闲娱乐的公园等。 (五)展示各类艺术品和文物的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以及收藏图书资料的图书馆等文化机构。 (六)提供商品销售和书籍购买服务的商场(店)和书店等商业场所。 (七)为患者提供等候就诊的候诊室,以及为旅客提供等候交通工具的候车(机、船)室,以及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各种交通工具等。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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