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安全法125条内容是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因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或已达一万元但不足以处以更高罚款时,可被处以五千元至五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款;但若其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则可被处以货值金额的五倍至十倍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主管机关有权勒令相关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可能吊销许可证。 具体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被食品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二,生产经营没有相应标签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三,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未能按照规定标注; 第四,购买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对于虽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定机构会责令其改正。 如拒绝改正,将被处以低于两千元人民币的罚款。
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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