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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健身房合同上不给退不给转合法吗
分类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解答
律师解析:
此定义违法。
众多读者都非常关注关于健身卡退卡的问题,而这也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就当前法律规定而言,关于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并不属于商业经营中的免责条件,这是一种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所达成的服务合同并不被认定为特殊商品或是服务,因此应严格遵循“经营者有义务承担包括包换、包退等在内的全部责任”这样一项基本规则。
而且需要强调的是,由于个人健康状况可能会对人身安全产生影响,所以对于这类条约的性质,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必须强制执行的合同。
消费者与健身房之间产生的健身服务合同具有极其重要的人身属性,显然它并非可以强制其持续履行的类型合同;
至于健身卡是否应该退款这个问题,其实并没有什么不可打破的“定律”,即使在与健身房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标示了“无法退卡”、“一旦销售,费用便不再退还”等类似条款,这些条文实际上都应被判定为无效。
在此前提下,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之前,有权提出解除合同、让健身房返还相应的服务费用的诉求。
在此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家存在售卡后不予退款的现象,他们可以毫不犹豫地向商家明确表达立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商家进行深入交涉,若协商无果,还可通过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方式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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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5: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