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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食品投诉找哪个部门
分类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解答
律师解析:
在遇到有关食品安全的问题时,您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权益:
首先,您可以向所在门店的值班经理或店长提出投诉,请求他们给予合理的处理方案,同时也可以提出赔偿诉求;
如若无法得到满意结果,您还可通过拨打该门店所属于的餐饮企业投诉电话,或登陆相关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发起维权行动。
其次,您亦可选择拨打全国统一的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数字“12315”,或是联系所在地的工商管理局及消费者协会作为第三方协助处理此事件;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以上两个机构仅能发挥调解作用,并无权利对违规商家实施强制检查或处罚行动。
最后,若涉及更为严重的问题,您可直接联络食药监管理部门,即电话“12331”,或是前往所在地的食药监管理部门进行当面投诉。
在此过程中,请保持提交方式的清晰准确,以便食药监管理部门能够迅速反应,并对存在问题的门店进行详细的调查核实。
需要强调的是,食药监管理部门并不负责处理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民事赔偿调解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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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2 5:4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