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费投诉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下列情形消费投诉不予受理: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经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经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6.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7.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8.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消费者投诉应该具备的内容,具体如下: 1、应该向消费者协会书面投诉,有些消费者协会也可以接受传真方式的投诉; 2、应该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即被投诉方,并提供准确的地址; 3、应该有明确的投诉理由,有自己明确的要求,确保事实真实; 4、投诉时要提供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凭据的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5、消费者投诉应留下便于联系的地址和电话。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也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3、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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