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权利能力是在何时取得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众所周知,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算点正是生命诞生之际。
当公民步入生命终点,他所拥有的民事权利能力也会随之消逝,但这并不会因为个体的智力、精神状况发生改变。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胎儿利益的保护时,胎儿被认可为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然而若是胎儿在分娩过程中不幸死亡,那么它自出生之初就不复具备任何民事权利能力了。 因此,民事权利能力可视为是法律赠予每个民事主体去享受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一份独特资格,正是这份资格为他们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民事权利能力到底有何主要特点: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上是法律恩赐给每个民事主体去享受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潜在可能,为此,民事主体尚未从中获取实际利益; 其次,民事权利能力包含了民事主体获取民事权利以及承担民事义务所需具备的资格; 再者,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这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之间并未产生直接关联; 最后,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如同鱼儿离不开水一样密不可分,民事主体无法将其进行转让亦或是放弃,其他人也无权限限或剥夺这项民事权利能力。 接下来来到第二部分,我们要了解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之间的明显区别如次: 首先,民事权利能力是由法律直接授予,而非由任何个体主观决断。 法律不仅规定了特定人群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也对他们可以享有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做出明确规定; 其次,民事权利能力仅代表了民事主体享有特权、承担责任的资格潜力,并非是他们已经获得的实际利益。 而民事权利则以一定实质性利益为内在核心; 再来是,民事权利能力是享有对应权益、承受相应义务的先决条件,作为主体资格的具体衡量标准,既无法转让,更不得自愿抛弃,其本人也缺乏自由处理的资格。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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