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以下情况,国家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由于申请人在申请保全过程中的错误操作所导致的损害;
其次,源于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执行标的物存在错误所引发的损害;
再者,如果是出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原因而进行的与其职务毫不相关的行为;
同时,倘若该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又或者是因为被保全人、被执行人,亦或是依据法院法定程序指派的保管人员私自移动、隐藏、毁坏、转移或拍卖法院已进行保全的财产;
此外,如果是因为诸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抵抗的力量导致的损害后果;
最后,法律明确规定了应不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特殊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