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窗户坠落致人死亡应如何判定责任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窗户所致之损害赔偿责任事宜,其责任主体应为窗户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员。
另外,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因意外或事故而发生脱落、坠落等情况,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者如无法证明自身无过失,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在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垫付了赔偿款之后,倘若仍存在其他责任方,他们有权对这些责任人进行进一步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