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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般的诉讼时效是从何时开始计算的
分类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解答
律师解析:
1、在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的起始日期是从权利人实际感知到自身权利受到了损害及责任义务承担者之日开始计算的。
对于"应当知道"这一概念的解读可以概括为:
若涉及到债务清偿周期的约定,则起点应从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若涉及到附带条件的情况,则应从条件达成之日起计算。
此外,对于"知道"这一概念的理解还需要考虑到具体的加害人为谁。
假设甲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从背后击伤,经过多方调查后才得知此事系乙先生所为,那么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就应该从甲先生知晓乙先生身份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能会约定将同一笔债务分阶段进行偿还。
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从最后一次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而对于那些没有明确约定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况,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则应从权利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者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这主要是因为在这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债务人未能按照债权人的要求履行债务的行为,便构成了侵权事实,使得债权人有资格行使请求权。
然而,如果法律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优惠期的话,那么债权人在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只会引发优惠期的起算,只有当优惠期结束之后,债务人仍然未能履行债务时,才会产生请求权。
3、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他们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法定代理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4、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说,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开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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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2 13:34: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