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散布他人隐私的认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散播他人私生活情报这一行为在本质上是在公开场合曝光他人的敏感信息,构成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我过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任何非法地、公开地扩散他人隐私的行为,以及通过此类方式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导致受害者或其近亲遭受精神失常、自我伤害甚至自杀等严重后果的,都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那么,如何准确地界定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呢?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隐私权的责任构成与侵犯其他权利的情况相似,同样需要满足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素,包括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实际损害、因果关系等四个方面。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