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要求发朋友圈合法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公众社交平台上肆意泄露他人隐私信息,无疑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道德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完全有权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视当事人意愿擅自公布其私人生活信息至微信朋友圈等公共场合,实属侵犯隐私权之举,已然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