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8级伤残赔付 |
分类 | 损害赔偿-人身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八级残疾赔偿金的支付方式,需按照受害者所丧失的劳动力程度或伤残级别,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进行计算,自定残日开始,按照二十年的年限进行分摊。
另一方面,还需要考虑到被抚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具体金额视情况而定。至于医疗费的赔偿金额,其数额应等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杂项费用之和。 此外,对于误工费的赔偿,则是基于误工收入与误工时间的乘积来计算。而护理费部分则依据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等因素综合决定。关于交通费的赔偿,应以实际产生的交通费用为准。而住宿费的赔偿金额,则依据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时的住宿标准,结合住宿天数来计算得出。同样地,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支付,也是以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基础,再乘以相应的住院天数得出。至于营养费的赔偿,其数额则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并经过协商后确定。最后谈到的是八级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可能出现的后续治疗费,以及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及财物方面的损失,皆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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