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让有关机关证明一个人不可能生存 |
分类 | 婚姻家庭-家事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开具死亡证明的程序详细如下:
1.若患者是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的,则需提供死亡医学证明; 2.如果因自然原因导致公民正常死亡,但却无法从医院获得死亡证明的,可以依据居住村委或卫生服务站的确认证明进行开具; 3.若患者是非正常死亡或是卫生部门尚未能判别是否为正常死亡的情况下,可依靠殡葬部门出据的火化证明来进行开具; 4.对于在临时居住地死亡的公民来说,临时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者或者户内脏器的申报情况,即时通报死者常住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死亡登记,并进行户口注销手续; 5.常驻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有权根据死者家属的申报,依法办理死亡登记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八条(一)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二)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三)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二)假报户口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四)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五)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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