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男女同居期间男方赠与女方的钱还能要回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来讲,在男女同居期间,男方赠予女方的钱款,在以下两种状况下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
其一,倘若双方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倘若同居关系宣告解除,并且赠与行为是在同居之前发生的,那么男方可以凭借赠与财产并未实际交付这一理由,向女方要求返还钱款;倘若赠与行为是在同居期间进行的,通常可以认定为是以结婚为目的而附加了一定条件的赠与行为。 当同居关系解除之后,原本所附加的条件并未达成,此时男方具备要求女方返还钱款的权利。 其二,当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之后又离婚了,并且在婚后确实未曾共同生活过。 在这种情形之下,男方可以向女方要求返还之前赠与的财产。 不过,如果赠与行为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情谊,或者是用于日常消费等并非具有特定目的的情况,并且已经完成了财产的交付,一般情况下是不能要求女方返还的。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同居,同居前小朱赠予小丽一笔钱款,同居一段时间后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小朱要求小丽返还同居前赠与的钱款,小丽认为钱款已交付,拒绝返还,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同居前赠与小丽钱款,同居关系解除,且赠与财产未实际用于共同生活,小朱以赠与财产未实际交付为由要求返还,从法律角度看有一定合理性。 2、若此赠与行为被认定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同居关系解除即条件未达成,小朱有权要求小丽返还钱款。 3、若该赠与基于双方情谊或用于日常消费且已交付,小丽可不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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