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期间财产应如何分割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一)在同居期间,若一方的工资、奖金及生产及经营所得的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予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基本上都应归属该人个人所有。
(二)关于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物或共同经营所获得的收入,如经查证属于按份共有的关系,那么将依据各自的出资份额来分享权益; 反之,若发现属共同共有之情形,则需要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 倘若难以查清,则可视作按份共有,并以各自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当出现无法确认出资份额的情况时,可视作等额享有权益。 换而言之,针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我们将首先考虑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然后考虑按照各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财产,而最后当无法顺利解决时,只能选择共同共有处理,此时或许就需要对财产进行平分。 然而,当涉及到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关系时,该段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也可视作同居关系,此时需考虑首先把财产当作共同共有物来处理; 但只要存在确凿证据表明该财产属于某个单方面所有或按份共有时,即可例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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