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您提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概念,我们作出以下详细解读:
此项定义指的是已婚人士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婚外第三者存在非正式的长期且稳定的亲密生活关系,但并未公开宣称对方为自己的配偶身份。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在这种同居关系中,参与的双方至少应有一方是已经缔结婚姻关系的,既可能仅为单方有配偶,也可能为双方均已婚配。 其次,值得注意的是,同居期间他们并不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而这正是区分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重婚罪”的关键点之一。 最后,该种同居形式需具备长期性及稳定性,不得与短暂的婚外性关系混淆,通奸、一夜情等现象。 其中,通奸是指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况; 而一夜情的含义较为广泛,通常是指两个男女(无论是否有配偶)通过网络、电话等渠道相识后,选择进行一次性约会并随后停止联系的情况。 当已婚人士与他人存在婚外同居行为时,便足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亦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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