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居男友求婚时送的戒指,分手后是否应当归还 |
分类 | 婚姻家庭-同居 |
解答 |
律师解析:
涉及同居期间情侣购买的戒指,在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是否需要归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恋爱期间赠送的钻戒被视为自愿性质的经济行为,由个人自行承担相应费用而非理应从同居共同财产中予以扣除。 然而,若是钻戒本身价格较为昂贵且赠送时带有特殊含义的话,那么在双方分离之后,赠送者有权要求收回这枚婚戒。 因此,建议在购买重大金额物品时应该谨慎考虑,对相应权益予以明确,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关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物争议处理方法如下: 1、同居关系中约定的财产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分配; 2、在同居过程中所取得的任何收入与购置的财产,都属于同居伴侣间共享的财产; 对于分割获得的物品,采取按份拥有的形式; 若在此期间存在共同投资与共同经营的情况,应当将其产出的收益解释为共同财富; 3、在同居阶段,每一方所赚取的收入或拥有的财产,理论上都应该归属到对应的个体手中; 如若另一方对此有所贡献或者在获取这些财产的过程中付出了劳动与帮助,那么这个收入或财产应该被视为共同拥有; 4、相互间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权属不明晰的,默认推定为共同财产; 5、在同居期间分居的情况下,每一方所赚取的收入或拥有的财产,将归属到各自手中; 6、由于生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所累积形成的债权与债务,均视为共同资产与共同债务; 当可以明确划分具体份额时,应依据此份额去持有与承受; 如因共同抚养子女而形成的债务,则属于共同负债; 而因分别抚育子女以及赡养照顾老人而产生的债务,应视作义务人的个人债务; 7、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财产,应归属给当事人所有; 8、相互间所有或者共有的财产权属不明晰的,同样会被默认为共有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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