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弃婴上户口新政策是什么 |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曾经由公民进行过领养且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身份信息的弃婴及儿童,收养者须满足年龄超过三十岁的条件。 由于此类收养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建立起收养者与被收养者之间的亲子关系,因此,适度的年龄差异应成为二者间的规范要求。 只要持有《收养证明》或《收养公证文件》或者《抚养事实公证文件》、收养人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籍本便可前往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婴儿的登记入册手续,或者对已经移出本籍的孩子进行户口补录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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