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下文中,所谓“无子女”意即收养人始终不曾拥有亲生子女;对养女及继子女,亦无任何关联关系。
2.在以接待、培育及教育为主题的始终,收养人需具备完全有效之法律行为能力,且在身体、智力、财务状况以及道德品性等方面,均需具备充足的条件去抚养和教育其所收养的孩子们,使他们能够顺利地履行作为父母对于子女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3.作为收养前提之一,收养人不得罹患现行医学界公认之不宜收养子女病症。 此条规定要点在于,确保被收养儿童在健康状况上得到良好保障,免于因收养原因而受到不良影响。 4.经过严格规制之后,作为收养标准的年龄规定为必须年满30周岁。 若涉及夫妻共同收养,双方均须满足这一基本要求。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已婚人士申请收养时,其中一方必须获得伴侣的充分同意和配合,才能进行收养活动。 同样,无婚姻关系但有男性收养女性情形的,其年龄差距也应至少在四十周岁以上。 当涉及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时,我们会灵活处理“生父母因极特殊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对子女负责照顾”、“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异不应超过四十岁”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这些规范,为具体情况提供适当的照顾。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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