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事实收养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分类 | 婚姻家庭-收养赡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事实收养应当具备的条件:
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有:必须是将来的事实;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必须是合法合规的事实;法律其他规定等。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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