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孩子判给男方女方有权利去看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女方探望孩子权利的法律依据
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女方拥有探望孩子的法定权利。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都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则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确保孩子能够在成长过程中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2.探望权的具体安排 关于女方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安排,通常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规律,约定每周或者每月的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若男方毫无理由地阻挠女方探望孩子,这种行为是不合法的,女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障自己依法享有的探望权。 3.探望权的合理行使与限制 女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进行,不能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倘若女方探望孩子的行为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女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或者女方存在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女方的探望权。 不过,当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女方的探望权应当予以恢复。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孩子由小李抚养。小朱要求探望孩子,小李却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就探望时间和方式无法协商一致。后小朱起诉至法院。小朱探望时若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行为,小李能否申请中止探望权成争议点。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小李有协助义务,其阻挠行为不合法。 2、双方无法协商探望安排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3、若小朱探望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情形,小李可申请中止探望权,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小朱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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