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可以少给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能否少给,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一、协商一致的情况 若离婚双方能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且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愿意接受对方少给抚养费的安排,同时这种安排不会对孩子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那么是可行的。 比如,双方在充分考虑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各项需求后,认为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不会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便可进行协商。 为了确保约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抚养费变更后的具体数额、支付的方式(如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等)以及支付的时间等关键内容。 二、法定情形下的处理 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出现经济困难等法定情形时,也有可能少给抚养费。 例如,支付方因所在单位效益下滑、行业不景气等原因导致收入大幅减少;或者不幸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花费大量金钱进行治疗,使得经济状况急剧恶化;又或者遭遇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像自然灾害导致财产严重受损等,使其确实无力按照原来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此时,支付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适当减少抚养费数额。 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包括孩子的实际生活、学习和医疗等需求,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而判定是否准许减少抚养费。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朱负责抚养孩子。后小朱因单位效益下滑收入减少,想少给抚养费,小李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小朱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减少抚养费数额。 案情分析: 1、若双方能协商一致,且减少抚养费不会损害孩子合法权益,比如充分考虑孩子生活、教育、医疗需求后,认为适当降低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变更后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等,是可行的。 2、小朱因单位效益下滑属于经济困难的法定情形,法院会综合孩子实际需求、双方经济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考量,判定是否准许其减少抚养费的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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