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婚生子女探望权属于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非婚生子女探望权的归属情况,具体阐释如下:
一、探望权主体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享有探望权。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无论孩子是在何种情况下出生,父母对其都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二、权利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通常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或每月的特定时间、地点进行探望。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判决。 法院在判决时,会全面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像子女的意愿,尊重孩子内心真实的想法;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收入、居住条件等;以及抚养条件,如是否有充足的时间陪伴孩子等,从而保障探望权的行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是有利的。 三、权利限制 倘若探望权人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例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或者有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等,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其探望权。 而当这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经过相关程序和评估,再恢复其探望权。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未婚生育一子,后双方分开,孩子随小李生活。小朱欲探望孩子,小李以双方非婚生育为由拒绝,双方就探望权问题产生争议,且对探望方式和时间无法协商一致,小朱还被指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生父,虽未直接抚养孩子,但依法享有探望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平等,小朱有权利关注孩子成长。 2、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意愿、父母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因素进行判决。 3、若小朱确实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小李可申请中止其探望权,情形消失后再恢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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