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必须抚养孩子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孩子抚养权与抚养责任的关系,简单来说,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原则上必须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分析: 1.抚养权的含义: 抚养权是父母对子女一项至关重要的人身权利。 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讲,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要对孩子的成长全面负责。 具体而言,不仅要为孩子提供生活所需,比如食物、住所等基本物质条件,还要在教育方面投入精力,关注孩子的学业、品德培养等,同时也要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让孩子在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2.法定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当一方取得抚养权后,就应当切实履行这一法定责任。 在生活方面,要保证孩子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和充足的生活费用;教育上,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医疗方面,要及时带孩子就医,确保孩子的身体健康。 3.特殊情况: 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如有抚养权的一方因患上严重疾病,身体状况极差,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亲自抚养孩子。 此时,在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可以对孩子的抚养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例如,委托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等代为照顾。 不过,即便如此,有抚养权一方的抚养义务本质并未改变,仍需在能力范围内关心孩子的成长。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归小朱。但小朱不久后患上严重疾病,身体状况极差,无法亲自抚养孩子,便想委托自己的妹妹小静帮忙照顾,小李对此表示反对,双方就孩子抚养安排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虽因患病无法亲自抚养孩子,但从法律层面讲,其拥有抚养权,原则上应承担抚养孩子的责任,即便委托他人照顾,抚养义务本质也未改变。 2、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小朱在特殊情况下委托有抚养能力的近亲属小静照顾孩子,若遵循法定程序,这种调整是合理的,小李应尊重。 3、若小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特殊情况持续存在,在法定程序下作出的抚养安排调整是必要的,以保障孩子能在安全稳定环境成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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