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年人监护权怎么认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成年人监护权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则,具体如下:
一、法定监护 当成年人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时,监护权的确定遵循特定顺序。 首先,配偶作为最亲近的伴侣,在有监护能力的前提下,通常会优先担任监护人。 因为配偶在日常生活中对被监护人的情况最为了解,能更好地照顾其生活起居和权益。 其次是父母、子女。 父母对子女有着天然的关爱和照顾责任,而成年子女对父母也有赡养和保护的义务,他们在经济、情感等方面都能为被监护人提供支持。 再者是其他近亲属,如姐妹等,他们在血缘关系上与被监护人较为亲近,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监护职责。 最后,如果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 若在监护人的确定上存在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会指定监护人。 若有关当事人对指定结果不满意,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监护人;当然,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不经过上述指定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三、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通过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以便在未来自身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时,能有合适的人照顾自己。 案情回顾: 小朱因意外事故导致精神出现问题,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小李、父母小胡和小丽都认为自己应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且各方都不愿接受居委会指定的监护人,遂向法院申请重新指定。 案情分析: 1、法定监护方面,配偶小李在有监护能力时本应优先担任,但出现争议后不能直接确定。小胡和小丽作为父母也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这就导致法定监护下难以明确。 2、指定监护上,居委会虽有指定权,但当事人不满意可申请法院重新指定,本案中小李等对指定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符合规定。 3、意定监护在此案中未涉及,主要围绕法定和指定监护的争议展开。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