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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离婚是否有探视权
分类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解答
律师解析:
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权,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定权利,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明确
我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而言,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时间安排,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情况,商定每周或每月的具体探视时间和地点等。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二、权利意义深远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不可割舍的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权利。
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一定程度的联系。
这样一来,这一方可以关心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对子女进行照顾和教育,满足自身的情感需求。
同时,对于子女来说,能感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
三、权利存在限制
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存在严重精神疾病,可能会对子女造成精神伤害;或者有虐待子女的倾向等,人民法院将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而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其探望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不直接抚养孩子小静。小李要求探视小静,但小朱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就探视时间和方式无法协商一致,且小朱怀疑小李有精神疾病不利于小静身心健康,拒绝其探视,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规定,小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小静的权利,小朱负有协助义务。双方应先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可由法院判决。
2、探视权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小李行使探视权可关心小静生活、学习,满足自身情感需求,也利于小静身心健康发展。
3、若小朱能证明小李存在不利于小静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可中止其探视权,事由消失后应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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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1 16:5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