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小孩的探视权有什么规定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之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拥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关于行使探望权利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通常情况下,探望时间可以设定为每月一到两次,每次一到两个小时等。 不过,这些时间和方式都不是固定不变的,完全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 倘若父或母在探望子女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这里所说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可能包括对子女进行辱骂、殴打、恐吓等行为,或者给子女的心理造成严重创伤等。 而当导致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之后,应当及时恢复探望,以确保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亲密的关系和正常的情感交流。 总之,探视权的设立初衷,就是为了在保障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充分考虑到子女的利益和身心健康。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离婚后,小朱未直接抚养子女。小朱要求探望子女,小丽却以各种理由阻碍,双方就探望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无法达成协议,且小朱在一次探望中因情绪激动对子女有辱骂行为,小丽以此为由拒绝小朱后续探望,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丽负有协助义务,其无故阻碍小朱探望是不合理的。 2、小朱辱骂子女的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待小朱改正错误,导致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恢复其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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