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哺乳期两个孩子离婚怎么判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哺乳期内的子女,通常是以跟随哺乳的母亲进行抚养为主要原则的。
不过,要是母亲出现了以下这些情形,那就可以跟随父亲生活: ①如果母亲患有那种经过长期治疗却一直都无法痊愈的传染性疾病,又或者是其他比较严重的疾病,这种情况下,子女不太适合和母亲一起生活,所以可以随父亲生活。 ②要是母亲有抚养子女的条件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那父亲的要求是可以被考虑的。 ③还有其他一些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没有办法和母亲一起生活,这种时候子女也可以跟随父亲。 当子女年龄达到两周岁以上时,如果父母双方都希望子女跟随自己生活,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有以下情形,就可以优先被考虑: ①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而丧失了生育能力,这种情况下,在考虑子女抚养权时会有一定优势。 ②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的时间比较长了,突然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会产生明显不利的影响,那么就可能会优先考虑让子女继续跟随原来的一方生活。 ③某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却有其他子女,这种差异也会在抚养权的判定中被考虑进去。 ④如果子女跟随某一方生活,对子女的成长是有利的,然而另一方却患有那种经过长期治疗都无法痊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适合和子女共同生活,那么就会优先考虑让子女跟随有利于其成长的一方生活。 当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产生争执时,应该充分考虑该子女自己的意见,毕竟子女的意愿也是很重要的。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小静尚在哺乳期,小朱患有长期未愈传染病,小李要求小静随自己生活,双方产生争议。此外,双方对于已两周岁以上的小胡抚养权也有争执,小朱已绝育。十周岁的小丽随谁生活,双方亦存分歧。 案情分析: 1、对于哺乳期的小静,因小朱患有长期未愈传染病,不适宜抚养子女,按规定小静可随父亲小李生活。 2、两周岁以上的小胡,小朱已绝育丧失生育能力,在双方都希望抚养的情况下,小朱在争取抚养权上有优先考虑的优势。 3、十周岁的小丽,父母争执其抚养权时,应充分考虑小丽自身的意见来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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