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妈妈是否有探视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妈妈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法律规定: 1.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指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具体来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或者每月的特定时间、地点进行探视等。 若当事人无法就探视方式和时间达成一致协议,那么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2.权利保障: 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其意义在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保持情感交流,维系亲子关系。 比如,通过定期的探视,妈妈可以了解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给予孩子关爱和教导。 3.特殊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探视权可能会受到限制。 若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可依法中止探望。 例如,探望方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或者探望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可能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视孩子,但小朱以各种理由拒绝协助,双方就探视的具体方式和时间无法协商一致,且小朱怀疑小李有不良嗜好不适合探视孩子,争议由此产生。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小李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朱有协助的义务。双方无法协商确定探视方式和时间时,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 2、若小朱没有确切证据证明小李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能随意限制小李的探视权。只有在小李出现如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等特殊情况时,人民法院才可依法中止其探望。当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恢复探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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