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组家庭不是亲生的能找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能找么”这一表述不太清晰,推测你想问的可能是重组家庭中,涉及非亲生子女的一些相关问题,比如是否有权利义务以及能否建立紧密关系等,下面为你详细解答:
一、抚养关系方面 在重组家庭中,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时,双方就会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具体来说,继父母需要像亲生父母一样,为继子女提供生活所需,包括食物、住所、衣物等基本生活保障。 同时,还要对继子女进行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保障他们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保护方面,要确保继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相应地,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时,也负有赡养的义务,要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继父母。 二、收养关系方面 如果要建立收养关系,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例如,收养人要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而且,必须要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合法的收养手续。 一旦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相同,包括相互继承遗产等各项权利和义务。 若以上不是你想询问的内容,请明确问题,以便得到更准确的解答。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重组家庭,小朱带了与前夫所生的孩子小静。小李对小静悉心照料、提供生活保障并注重教育引导,但后来小李年老时,小静却拒绝赡养,且在小李去世后,小静认为自己非亲生不参与遗产分配。同时,小胡想收养小丽,但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 案情分析: 1、小李对小静实际进行了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小静拒绝赡养是不对的,其在小李年老时负有赡养义务,也有遗产继承权利。 2、小胡收养小丽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手续,收养关系不成立,不能享有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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