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算弃养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弃养行为的认定通常存在于以下几种具体情况中:
一、主观故意遗弃 抚养人或监护人在自身具备抚养能力的前提下,出于主观故意而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抚养义务。 例如,有的父母可能因为自身生活观念的偏差或者其他不合理原因,公然宣称不再负责孩子的生活、教育等各项事务。 他们可能会将孩子丢弃在无人照顾的场所,像偏僻的荒野、废弃的建筑物等,让孩子处于极度危险和无助的境地,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被抚养人的权益。 二、长期不履行抚养职责 抚养人虽有抚养能力,却长期对被抚养人不闻不问、不管不顾。 一方面,长期不提供基本的生活物质条件,如食物、稳定的住所以及必要的医疗保障等。 比如,孩子生病需要治疗,抚养人却置之不理。 另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不关心其教育和成长情况,不督促学习,不参与孩子成长过程中的重要阶段,使孩子在成长道路上缺乏应有的关爱和引导。 三、擅自将被抚养人交由他人 未经法定程序,抚养人擅自将被抚养人交给他人抚养,自己彻底脱离抚养关系,而且没有合理的原因以及后续妥善的安排。 例如,仅仅因为自己一时的生活困扰,就随意将孩子交给他人,对孩子未来的生活、教育等问题没有任何规划和考虑。 弃养行为不仅严重违背基本的道德准则,更是明确违反了法律规定,相关抚养人或监护人必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育有一子小胡,小朱因生活观念偏差,宣称不再管孩子,还将小胡丢弃在偏僻荒野,后被人发现送回。小李作为小胡监护人,有能力抚养却长期不提供生活物资,小胡生病也不理。小静擅自将小胡交给他人抚养,自己脱离关系且无后续安排,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主观故意遗弃小胡,在有抚养能力下公然丢弃孩子于危险之地,严重侵害小胡权益,其行为违反抚养义务相关法律规定。 2、小李长期不履行抚养职责,不提供生活物质及医疗保障,对孩子成长不管不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小静擅自将小胡交他人抚养且无妥善安排,脱离抚养关系,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需承担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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