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承担抚养费协议书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不承担抚养费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一、对内效力方面 当父母双方自愿达成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时,其关键在于协议需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可能影响协议公正性的情形。 比如,双方经过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明确约定其中一方在特定时期或特定条件下不承担抚养费,并且都清楚知晓这一约定的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父母双方而言,该协议是有效的。 这意味着双方都应当严格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能随意违背协议的规定。 二、对外效力(对子女)方面 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 抚养子女是父母基于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这种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双方私下的协议约定就予以免除。 在现实生活中,子女的实际生活需求可能会随着时间和各种情况的变化而发生改变。 例如,子女突然患病,需要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或者到了上学的年龄,教育费用的支出增加等。 当出现这些导致生活费用增加的情况时,子女仍然依法享有要求未直接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权利。 综上所述,父母之间关于不承担抚养费的协议,不能与子女的法定权益相抵触。 当子女在生活中确实存在必要的需求时,有权向未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主张自己应得的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时签订“不承担抚养费协议书”,约定小李不承担孩子抚养费。后孩子小静患病,医疗费用大增,小朱经济压力大,要求小李支付抚养费,小李以协议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内效力上,小朱和小李自愿签订协议,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影响公正性情形,对于他们双方而言,协议在约定的特定时期或条件下是有效的,双方应按约定履行。 2、对外效力(对子女)方面,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私下协议免除。小静因患病产生高额费用,其有权要求小李支付抚养费,该协议对小静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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