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了还有监护责任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负有监护责任,这一点至关重要,具体说明如下:
一、监护责任不消除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这种关系具有天然的稳定性和不可分割性。 即便父母选择离婚,这种关系也不会因此而消除。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依然有着抚养、教育以及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监护责任正是源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改变。 例如,无论孩子跟随哪一方生活,另一方都不能对孩子的成长和安全不管不顾。 二、监护责任的履行方式 通常来说,父母双方会通过友好协商或者经由法院判决的方式,来确定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会直接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则需要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为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提供经济支持。 同时,这一方还享有探望权,通过定期探望孩子,参与孩子生活中的重要时刻等方式,履行自己的监护责任,给予孩子关爱和陪伴。 三、共同监护原则 在涉及子女重大利益决策时,比如教育规划、医疗选择等,一般需要父母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只有双方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才能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让孩子在健康、稳定的环境中成长。 总之,离婚并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双方都应积极、认真地履行相应义务。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小静跟随小朱生活。小李长期不支付抚养费且很少探望小静。在小静面临重大医疗选择时,小朱未经小李同意就擅自做了决定,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父母监护责任的履行问题。 案情分析: 1、监护责任不消除。小朱和小李虽离婚,但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小静的监护责任依然存在,小李不能对小静成长和安全不管不顾。 2、监护责任的履行方式。小朱直接照顾小静生活,小李应支付抚养费并行使探望权,为小静提供经济支持和关爱陪伴,其不支付抚养费和少探望行为不当。 3、共同监护原则。涉及小静重大医疗选择,应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小朱擅自决定不妥,双方需共同保障小静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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