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探望子女的权利有多大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是受法律明确保护的。
以下是关于这一法定权利的详细说明: 一、探望方式和时间的确定 探望的方式和时间安排,首先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 例如,双方可以根据自身和子女的实际情况,讨论出最适合的探望方式,像定期见面交流,或者安排一定时间让不直接抚养方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 在时间上,也可以具体确定下来,比如固定为每周的某几天、每月的特定时段等。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确保探望安排既符合子女的利益,也兼顾双方的实际需求。 二、权利的保障措施 当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没有正当理由阻碍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望权。 人民法院在接到此类诉讼后,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确保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三、权利的限制情形 若探望权人的探望行为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人民法院有权依法中止其探望权。 比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且尚未治愈,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或者探望权人有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子女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伤害等。 当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消失后,经相关程序确认,其探望权可再恢复。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李不直接抚养子女。双方就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小朱阻碍小李探望,小李起诉。后小胡因有暴力倾向致探望权被中止,事由消失后申请恢复探望权,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探望方式和时间应先协商,如小朱和小李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应综合双方及子女情况判决,保障探望安排合理。 2、小朱阻碍小李探望无正当理由,小李起诉后,法院应依法保障小李探望权。 3、小胡有暴力倾向对子女身心不利,法院中止其探望权合理,事由消失后按程序恢复其探望权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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