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探视权怎么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离婚后孩子探视权的相关问题,以下为您详细解答:
一、法律规定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拥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情感联系,让孩子即使在父母分开后,也能感受到来自双方的关爱。 法律如此规定,是基于对孩子成长和心理需求的充分考虑,因为父母的陪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二、探视方式和时间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时间,首先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确定。 这种协商体现了对当事人自主意愿的尊重,因为他们最了解自己和孩子的实际情况。 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约定定期探视,像每周或者每月的固定时间进行探望;也可以约定在节假日等特殊时期进行探视。 若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确保探视安排既符合孩子的利益,又能平衡双方父母的需求。 三、特殊情况限制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父或者母的探望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当一方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时,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孩子;或者一方存在暴力倾向,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和心理造成伤害。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会依法中止其探望权利。 不过,当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为了保障父母与子女的亲情关系,应当恢复其探望权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离婚后,孩子归小李抚养。小朱要求探视孩子,小李却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就探视方式、时间无法协商一致。后小朱发现小李常带孩子接触有暴力倾向的小胡,认为这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要求中止小李的探视协助义务,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小李有协助义务。小李无故阻挠小朱探视孩子的行为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2、小李带孩子接触有暴力倾向的小胡,可能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小朱要求中止小李的探视协助义务有一定合理性,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若情况属实,可依法作出相应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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