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父亲的探视权属于谁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后,父亲的探视权明确属于父亲本人,下面为你做更详细的阐释:
一、探视权的性质 探视权本质上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天然的血缘关系所衍生出的一种身份权利。 即便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他们与子女间的亲情纽带依然紧密相连,不会因离婚而断裂。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而言,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他的一项重要权益。 这意味着,无论婚姻状况如何变化,父亲始终有权利与自己的子女保持联系,参与到子女的成长过程中。 二、探视权的目的 探视权的设立,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与子女进行正常的情感交流,从而维系良好的亲子关系。 子女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与教育。 父亲通过行使探视权,能让子女感受到来自父亲的关怀、支持与引导,这对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例如,父亲可以在探视期间与子女分享生活经验,培养子女的兴趣爱好等。 三、探视权的行使 通常情况下,父亲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方式以及时间安排等,会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友好协商来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商定每周或每月的具体探视日期和时长。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权益以及双方的具体生活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要是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行使探视权,被拒绝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探视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孩子由小李抚养。小朱要求探视孩子,但小李以各种理由多次拒绝,双方对探视的具体时间和方式也未能协商一致,小朱遂将小李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小朱的探视权能否得到保障及如何行使。 案情分析: 1、探视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身份权利,小朱作为父亲,即便与小李离婚,其与子女的亲情关系依然存在,依法享有探视权。 2、探视权目的是保障亲子情感交流,利于子女成长,小朱行使探视权对孩子身心健康和发展有积极意义。 3、双方协商不成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若小李无故拒绝,小朱可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探视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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