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离婚后孩子可以去见妈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父母离婚后,孩子是完全可以去见妈妈的,这涉及到多方面的情况,下面来具体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保障 我国《民法典》有着明确规定,在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这一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孩子与父母双方接触交往的权利。 具体来说,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以及时间,首先是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 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详细讨论出一个适合孩子和双方的探望时间表,像每周固定的某几天、节假日如何安排等。 若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那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二、具体执行的情况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父母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就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协议来执行。 例如,约定好每月的某个周末在特定地点进行探望交接等。 但要是双方无法协商一致,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的意愿、生活习惯、学习情况以及双方的实际条件等因素,做出合理的判决,以确保孩子与不直接抚养方能够正常探望交往。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直接抚养方若有正当理由,像对方存在不良嗜好,其探望可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等,就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 不过,申请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离婚后,小朱作为不直接抚养方要求探望孩子,但小李以各种理由阻挠。双方就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等无法协商一致,小朱遂向法院起诉,且小李还主张因小朱有不良嗜好申请中止其探望权,争议焦点在于小朱能否正常探望孩子。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小朱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小李有协助义务。双方应先协商确定探望方式和时间,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2、若小朱不存在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小李申请中止探望权缺乏依据,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保障小朱合理探望权的判决。 3、若小李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朱不良嗜好对孩子有害,法院可能会考虑中止小朱的探望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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