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遗嘱和书面遗嘱哪个为准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遗嘱的效力认定涉及到公证遗嘱和书面遗嘱(一般包含自书遗嘱等其他形式遗嘱)。
在效力认定规则上,《民法典》实施前后发生了显著变化,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一、《民法典》实施前的情况 在《民法典》实施前,公证遗嘱在遗嘱效力认定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这是基于当时的法律规定,若一个人立下了多份遗嘱,并且这些遗嘱的内容相互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中有经过公证的遗嘱,那么就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比如,某人先后立下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且这几份遗嘱内容存在差异,那么按照当时的规定,不管公证遗嘱是在这一系列遗嘱中的第几份,只要是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就具有最高效力,其他遗嘱的相关内容都不能与之对抗。 二、《民法典》实施后的变化 《民法典》实施后,遗嘱效力认定规则有了重大调整。 现在是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不再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也就是说,不论遗嘱有没有经过公证,只要这份遗嘱能够体现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就应当以这份最后的遗嘱为准。 例如,立遗嘱人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之后又自己书写了一份与公证遗嘱内容不同的遗嘱,只要这两份遗嘱均符合法定条件,那么就以自书遗嘱为准,体现了对遗嘱人最终意愿的尊重。 案情回顾: 小朱生前先后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和一份自书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小朱去世后,其继承人小李认为应按公证遗嘱分配遗产,而小胡则主张以自书遗嘱为准,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民法典》实施前,若小朱的公证遗嘱是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那么按当时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遗产分配应按公证遗嘱执行。 2、在《民法典》实施后,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不再赋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若自书遗嘱是小朱最后所立且符合法定条件,就应以自书遗嘱为准分配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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