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立遗嘱不给残疾女儿可以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法律赋予父母遗嘱处分权
在法律的规定框架下,父母在立遗嘱时,对于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拥有自由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自然人能够依照该法的相关规定,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而且还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这也就意味着,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角度出发,父母在理论上是有权决定不将财产分配给残疾女儿的。 比如说,父母可能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比如和残疾女儿关系不睦,或者认为其他子女更需要财产等,而做出这样的决定。 2.特殊情况需保留份额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在设立的时候,应当为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如果残疾女儿正好属于这种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情况,那么父母所立的遗嘱中,要是没有给她保留必要的份额,这部分遗嘱内容在法律上就可能是无效的。 例如,残疾女儿无法正常工作获取收入,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来维持生活,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保障她的基本权益。 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总而言之,父母能否立遗嘱不给残疾女儿遗产,需要具体看残疾女儿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并且没有生活来源。 要是符合这种情形,就必须为她保留必要的份额;要是不符合,父母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处分财产。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育有一残疾女儿小静。小朱、小李立遗嘱时决定不将财产分配给小静,理由是和她关系不睦。但小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该遗嘱在执行时引发争议,焦点在于此遗嘱未给小静留份额是否有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父母有遗嘱处分权,小朱、小李理论上有权决定财产分配。但遗嘱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小静符合该情况,未给她留份额部分可能无效。 2、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本案中因小静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应保障其基本权益,小朱、小李所立遗嘱未给小静保留必要份额的内容在法律上可能不被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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