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有法律效力三个必要条件是什么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遗嘱若要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以下三个关键条件:
一、遗嘱人需具有遗嘱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之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这意味着他们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并且能够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 例如,那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像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由于认知和判断能力的欠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 同样,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因精神障碍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在其认知受限的状态下所立遗嘱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就好比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其思维和意识处于混乱状态,此时所立的遗嘱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遗嘱必须真实地反映遗嘱人的意愿。 倘若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况下订立的,那么这样的遗嘱是无效的。 例如,有人通过欺骗手段让遗嘱人误以为自己的财产状况出现危机,从而诱导其立下不符合真实想法的遗嘱,这种遗嘱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伪造的遗嘱以及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同样无效。 三、遗嘱内容合法且形式符合规定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例如,遗嘱不能将财产分配给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行为。 同时,遗嘱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要求,如自书遗嘱需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等。 案情回顾: 小朱在精神失常发病期间立下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小李。小胡伪造了一份遗嘱声称是小朱所立,将财产指定给自己。小丽的遗嘱被小静篡改,更改了财产分配内容。这些遗嘱的效力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在发病期间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认知和判断能力欠缺,此时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人需具有遗嘱能力”的条件,该遗嘱无效。 2、小胡伪造的遗嘱并非小朱真实意思表示,根据“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规定,此伪造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3、小静篡改小丽遗嘱,被篡改部分内容无效,因为这违背了遗嘱需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内容合法、形式符合规定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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